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5月,原告盘龙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胜工况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原煤,货款每月底结算.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付款。截止至2013年5月,原告帐面上被告明细下应收账款18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负担逾期支付利息。
起诉后,原告发现被告以房屋等资产以他人联营成立一家新公司鑫源贸易公司。被告现在经营状况不好,目前已经资不抵债。极可能胜诉后无法执行。鉴于此情况,原告及时追加新公司鑫源贸易公司为被告,要求被告在承接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名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新胜工况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鑫源贸易公司系被告新胜工况贸易有限公限司与他人成立的新公司,在设立之初以承债方式接受被告新胜工矿贸易有公司的资产,致使新胜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丧失生产能力与偿债能力,故鑫源公司应在其接收新胜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的范围内对新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律师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部分财产与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企业间应收账款坏账率较高,究其原因是执行不到位。在签订与履行合同时是甲企业,而催收欠款时甲企业却经营不善,部分优良资产改头换面到了新成立的乙企业这种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起诉时合理追加被告。
本案,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了新成立的鑫源公司为被告。在庭审中,鑫源公司抗辩,其接收的不仅有新胜公司的资产,其相应也承担了债务。其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应承担新胜公司的债务。但是,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驳回鑫源公司的抗辩,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