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舟山某某洗舱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经某某清洗舱有限公司股东同意,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所持有的某某清洗舱有限公司25%股权作价1288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首期转让款988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转让款300万元。原告自收到首期转让款后三日内配合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告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就逾期部分向原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转让款988万元,并配合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转让款,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对双方签订有股权转让协议及尚未支付300万元转让款无异议。股权变更登记后,就协议中载明的五艘船有部分因欠缺材料无法办理年检,故被告未支付余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账户明细、公司章程、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现股权已变更登记,被告尚有余款300万元未付。被告经质证,对证据均无异议。经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
二、案件判决结果
被告辽宁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某某洗舱有限公司转让款3000000元,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辽宁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三、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约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转让款。现被告托欠余款300万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被告提出未支付剩余转让款的原因系公司部分船无法办理年检,因公司船只的年检并非原告的合同义务,该辩解不能成为其不按时支付转让款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涉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