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每季度进行全体员工的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大排名,各部门排名最末尾的一名员工被辞退的“末位淘汰制”制度,请问合法吗?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6/0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或约定原因单方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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