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