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原订立合同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