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主体双方是聘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
2、顾问律师的人员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师事务过多引起“顾而不问”的现象
3、双方要恰当选择律师的应聘方式。律师事务所指派应聘律师在实践中主要有:
(1) 联合应聘制(即数个律师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 指名聘任制(律师先与聘方取得联系,然后由聘方到律师所指名选聘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 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法务人员共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4) 特别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师所数名律师,并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直辖市其他律师为聘方服务) 双方要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最佳应聘方式。